一、 签证申请须知
1. 中国公民赴卢需提前办理签证,除居住在上海总领事馆管辖区即上海,安徽,江苏,浙江和福建地区者外,须前往卢森堡大公国驻华大使馆递交签证申请。
2. 签证分为短期(C类)和长期(D类)。
3. 卢森堡为申根协议国家。C类签证申请参见“申根签证”。
4. 卢所有签证均需报卢外交部审批,时间为二周至一个月不等。
5. 须申请人本人,至少距出发日期提前15个工作日递交签证申请,为了不影响按计划出行,建议提前办理签证申请,最好在3个月内择时递交申请,但不能早于3 个月。
6. 须购买涵盖整个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且适用于整个申根区。保险必须包含回国治疗、紧急医疗救助和住院险,且保额至少3万欧元。
7. 一旦申请签证获准,要求大使馆、领事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本人在自卢返华后到大使馆、领事馆并携其护照进行销签。
8. 所有中文的文件都应翻译成英文或者法文。
9. 签证拒签后,不退签证费,但可以申诉。
二、签证申请流程
1. 签证申请者须确定赴卢目的和行程计划。
2. 登陆卢驻华使领馆官方网站,浏览有关签证信息,了解签证种类,下载签证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清单。
3. 准备资料:
1) 根据材料清单,拟定材料准备时间表。
2) 准备需要公证、认证的资料。
3) 按卢方要求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
4) 将准备好的资料按清单顺序整理好。
5) 递交签证前,需再复核资料。
4. 依居住地原则选择递交签证申请地点。
5. 到卢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缴纳签证费。
6. 申请商务签证,使馆将发给“领取单据”。申请其他种类签证,签证处将通过书信、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签证结果。
7. 等候审核或补充材料。
8. 大使馆、领事馆有权要求申请人面谈。
9. 申请者领取签证后,应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签证处联系。
三、签证申请需要的材料
1. 短期签证(C类)需要资料清单及准备说明,见“申根签证”。
2. 长期签证(D类)需要资料清单及准备说明。
1) 工作签证
⑴ 三份签证申请表,用英或法文填写,无须装订。
⑵ 三张近期3.5x4.5cm的白底彩照。
⑶ 本人有效护照,在签证到期后3个月仍有效。两份整本护照复印件的公证书。
⑷ 提交经双认证的出生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
⑸ 提交经双认证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注意文件自签发日期起,有效期3个月。
⑹ 1份详细的个人简历和复印件。
⑺ 职业资格或职业教育文凭公证书,须双认证及两份复印件。
⑻ 劳工合同书,必须雇佣双方签名和签署日期及两份复印件。
⑼ 自荐信及复印件。
⑽ 若申请人和雇主系亲戚关系,须出示亲属关系公证书。
2) 个体经营签证
⑴ 三份签证申请表,可用英或法文填写,无须装订。
⑵ 三张近期3.5x4.5cm的白底彩照。
⑶ 有效护照。在签证到期之日后仍3个月有效期,整本护照复印件。
⑷ 提交经双认证的出生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
⑸ 提交经双认证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注意文件自签发日期起,有效期3个月。
⑹ 详细个人简历和复印件。
⑺ 申请人具备相关的技能证书和具备将来要从事职业所需的条件证明, 或者由当地机构出具的从业资格确认书及两份复印件。
⑻ 经营及财政计划,必须提供有资金支持的证明及复印件。
3) 家庭团聚签证
⑴ 三份签证申请表,可用英或法文填写,无须装订。
⑵ 三张近期3.5x4.5cm的白底彩照。
⑶ 本人有效护照,在签证到期之日后仍有3个月效期。一份整本护照复印件。
⑷ 提交经双认证的出生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
⑸ 提交经双认证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注意:文件自签发日期起,有效期3个月。
⑹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结婚公证书、伴侣注册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继父/母邀请子女还须提供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抚养权的判决公证书),须双认证及两份复印件。
⑺ 独自旅行的少年儿童需要提供一份其父母/监护人同意独自旅行的声明,声明人本人签字(改为:此声明须在使领馆由声明人本人签字方才生效)。须双认证。
⑻ 若父母离异:须提供对子女拥有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证明子女归属于卢森堡居住的邀请人抚养,另一方允许其子女赴卢森堡定居的同意公证书。
4) 留学签证
⑴ 三份签证申请表,可用英或法文填写,无须装订。
⑵ 三张近期3.5x4.5cm的近期白底彩照。
⑶ 本人有效护照,在签证到期之日后仍有3个月效期。一份整本护照复印件。
⑷ 提交经双认证的出生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
⑸ 提交经双认证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及2份复印件。注意文件自签发日期起,有效期3个月。
⑹ 出具能够担保在卢境内发生一切风险的医疗保险证明及两份复印件。
⑺ 卢高等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涵盖为全职学习,须标明学业的名称及期限、每周或者总共课程的时间及两份复印件。
⑻ 未满18岁的学生须提供其父母的同意书及两份复印件。
⑼ 提供在卢生活和返回中国所拥有的足够资金证明 (经济来源相当于卢森堡最低保障月收入的80%, 2008年7月1日的最低月收入标准为917欧元) 及两份复印件。
· 奖学金证明或学生贷款, 注明贷款金额及期限或银行财产证明或卢有关机构提供的学生经济担保证明,期限为一学年的生活费用及归国费用。
· 注:“双认证”是指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外办和卢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的认证。
3. 使领馆可能向申请人要求提供额外材料,例如:
1) 出具能够担保在卢境内发生一切风险的医疗保险证明。
2) 户口簿和1份整本复印件。
3) 要求卢方担保人:
⑴ 具有卢森堡一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证。
⑵ 提供护照首页复印件。
⑶ 提供在卢森堡适宜的居所证明。
⑷ 提供资金证明 :譬如12 个月的工资单或者收入相当于卢森堡12个月最低工资的总和。
四、 签证、认证信息
1. 入境签证:卢方根据申请人要求签发有效期和停留期的入境签证。
2. 过境签证:凡经卢前往第三国,持联程机票不出机场,且停留不超过24小时免办签证,超过24小时,须办过境签证。申办过境签证,须先办妥目的国签证,卢方签发准许停留3天的过境签证。中国公民持外交、公务护照经卢前往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立陶宛、马耳他必须提前办妥过境签证。
3. 认证
1) 苏、浙、沪、皖、闽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
2) 申请以文化体育活动、旅游、探亲访友为目的的申根签证,18岁以下未成年人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双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出具的出行同意书、家庭关系或监护关系公证书需经外交部单认证。
3) 认证时间:10个工作日。
五、 卢森堡驻华使领馆信息
卢森堡驻华大使馆
地址:北京朝阳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1701
电话: 010-8588-0900
传真: 010-6513-7268
电子邮箱: pekin.visa@mae.etat.lu
网址:http://pekin.mae.lu/
签证处电话:010-85880901;
传真:010-65137268
签证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
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14:00至16:00
卢森堡驻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788号907-908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3390400
传真:021-6339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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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至11:30





